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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有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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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如果经过裁定异议无法成立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是从初审公告三个月到期之日起计算。《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经异议裁定批准注册的商标,从该商标异议期满到异议裁定生效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中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标志的行为没有追踪力,但由于该使用者恶意给商标注册者带来的损失,必须赔偿。由此可见,经审定异议不成立并批准注册的商标,法律授予其专用权的起始时间与未经异议程序注册的商标一样,即从初审公告3个月到期日起计算,但为了兼顾异议人和被异议人的利益,法律规定这类商标的专用权在期限内具有例外的保留性质。法律保留了从商标异议期满之日到异议裁定生效之日的专用权,但在此期间的专用权没有排他性和保护性,也就是说法律不支持在此期间,要求禁止他人在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中使用类似商标的权利。
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立法规定如下: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从国际性或者是国际性的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徽记、吉祥物等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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