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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驰名商标给予以下特殊保护: 1、放宽驰名商标认定要求,即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和被动保护的原则; 2、建立健全驰名商标认定监督检查制...
我国驰名商标提供的特殊保护: 1、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驰名商标认定监督检查制度,保护驰名商标; 2、遵循案件认定和被动保护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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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给予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商标法》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包括: 1、积极建立和完善驰名商标认定监督检查制度,防止驰名商标侵权; 2、相关行政部门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遵循案件认定和被动保护的原则,更全面地防止恶意注册; 3、其他特殊的保护方法。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如下:1、在相同或是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如果是复制或是翻译他人未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不能注册并且禁止使用。 2、在不相同或是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如果是复制或是翻译他人已经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是不能注册和使用的。 3、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在商标注册当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可以申请撤销该商标,如果是恶意注册的,不受5年时间的限制。 4、如果把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来登记,可能会引起公众误解,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向该企业的登记机关申请撤销该公司名称登记。 5、如果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违法商标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保护驰名商标,并且向案件发生地市以上工商部门提出书面请求,要求禁止使用,当然当事人要提交商标驰名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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