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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管人出租房屋的收入应该房屋所有人。房屋代管人暂时占有并管理该房屋,出租该房屋的收入应归房屋的所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及其他有关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中止合同,收回房屋。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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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管人出租房屋的收入应该房屋所有人。房屋代管人暂时占有并管理该房屋,出租该房屋的收入应归房屋的所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条的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下列情况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 1.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房子转租给别人的。 2. 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 承租人拖欠房租累计满6 个月的。
出租方在什么情况下有权收回房屋: (一)正常的情况收回房屋——房屋租赁合同期满 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承租人另找房屋确实有困难的,房主应当延长租赁期限。未约定租赁期限的,房主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应当允许。承租人有条件搬迁的,应责令其搬迁;搬迁确有困难的,可以限期让其找房或腾出部分住房。承租户以一人名义承租的房屋,租赁期内,该人死亡,其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约履行的,应当允许。 (二)特殊情形收回房屋——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租 如房主住房困难,而房客又有条件另找住房的,也可协商解除租赁合同,租赁期内,承租人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累计六个月不交房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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