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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的称谓。报刊杂志发表的新闻作品造成公民的名誉损害,如何确定案件的案由,目前尚无明确的规定和统一的认识,实践中主要有三种称谓:(一)名誉侵...
新闻报道侵害他人名誉权,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侵权行为人应承担的相应责任方式,也包括损害赔偿和非财产性责任方式。其中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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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被侵犯,通常指的是被诽谤、被造谣导致自己的名誉受损。一般情况下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恢复名誉,公开道歉。严重的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因名誉受损造成的损失。
1、如果不是属实,可以要求报社道歉,还可以要求名誉权的赔偿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也就是说客观的报道也不属于侵权 2、起诉的主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只起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名誉,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任何个人、媒体,不得发布捏造虚假信息、刊登诽谤新闻,否则构成名誉权。如果是真实事件发布,则不构成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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