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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新闻侵权案例中,最主要的是侵犯名誉权。而在名誉权案件中,绝大多数与诽谤(libel)有关。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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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神损害赔偿: 1、名誉侵权通常很难直接造成经济方面的损失,但会对受害人的精神造成很大的影响。在人云亦云,网络传播速度极快的年代,诽谤造成的影响无法预计。 2、对于受害人名誉利益损害可以通过判令侵权人采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适当措施予以救济,但当采取这些措施不足以完全恢复受害人的名誉时,就应当把名誉利益损害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 3、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只有当侵害名誉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才有权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对于赔偿数额,应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获利的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确定。 4、根据我国现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人名誉权受到侵害,不能要求精神抚慰金赔偿。 二、财产损害赔偿: 1、名誉权是人身权利,一般不会有财产利益,但名誉权会直接影响权利人的财产获得,因此名誉受损也会造成财产损失。如公民因遭受名誉的毁损而丧失某种工作的机会,法人因名誉毁损而遭受财产的重大损失。 2、财产损害既包括现有财产的损失,也包括可得利益的丧失,只要是侵害名誉权所引起的后果,侵权人就应当全部赔偿。并且受害人的恢复名誉而产生的费和支出,也属于财产损害的范围。
新闻报道应当客观公正报道事实,若新闻报道有违客观事实,则存在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事实。其中,新闻媒体在新闻报道对客观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擅自所作的认定,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事实。所谓客观事实,是指哪些已经发生或者确定将来发生的事实;所谓因果关系是指客观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即一事实是另一事实的必然原因或者确定结果。一般而言,客观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和判断标准方能作出认定。
新闻报道侵害他人名誉权,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侵权行为人应承担的相应责任方式,也包括损害赔偿和非财产性责任方式。其中非财产性的责任方式主要有停止损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这几种。在新闻侵害名誉权案件中,非财产性责任的运用极为普遍。所谓停止侵害,即新闻侵权行为正在进行或者仍在延续时侵权行为人要终止侵害行为,新闻侵权行为已经发生且尚未停止,继续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侵权行为人停止其侵害行为,以缩小损害范围,减少受害人的损失,如禁止有侵权内容的书刊,报纸继续发行。另外,由于新闻作品形成的特殊性,包括侵害他人名誉权在内的新闻作品已经完成,但是还没有发表。播放期间,与作品有关的受害者已经受到侵害或者受到侵害的危险,可以请求新闻公司不要发表,播放该新闻作品,播。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则是在新闻侵权行为已发生并造成损害结果之后的补救措施。新闻侵害名誉权一般通过大众传播实施,通常侵害行为者也通过大众传播履行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道歉的责任。在新闻法领域,行为者履行这些责任的方式被称为订正和答辩,订正是指新闻机构和作者发表的新闻作品中的不正确甚至完全错误的内容在原载新闻媒体中进行的订正答辩是新闻相关人员认为新闻作品的内容侵害了自己的名誉,通过原载新闻媒体发表了对原来新闻内容的公开说明和异议,明确事实,为自己辩解。我国新闻立法没有订正和答辩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被采用,主要用于新闻作品内容不实或评论观点误解损害他人名誉的情况。财产责任方式是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在新闻侵害名誉中,由于大众传播范围广,影响力大,经常严重损害受害者的名誉,给受害者带来深刻的精神痛苦。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所受精神损失费应承担精神损失费。财产损失赔偿包括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赔偿。直接的财产损失包括受害人为恢复名誉,减轻损害所支出的必要费用间接的财产损失则是因新闻侵权行为导致不利于受害人的社会关系的变动和其他不良后果引起的受害人本可获得的财产利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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