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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是为适应审判实践出现的特殊情况,法律对级别管辖所作的灵活性、变通性的规定,使得上级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案;下级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案,可以请求移送上级法院审判。 但是必须注意: 第一,上级法院只有在必要时候适用个案,当然,上级可以依职权决定; 第二,上级应向下级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统计检察院; 第三,中院受理的可能被判无期或死刑的案件,认为无须重判无期或死刑的,仍可依法审理; 第四,基层法院认为受理的案件可能被判无期或死刑的,应当按照司法解释要求的程序和时限操作; 第五,其中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应全案上移。
上级法院的指令或下级法院的申请(这是审判机构行政级别依附性的体现,司法独立、审判独立,但审判机构却难以摆脱一种行政级别的依附关系而得到根本的独立)。《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级别管辖遵守的规定有: 1、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2、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3、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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