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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三年吵闹不断,最终不堪忍受的妻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丈夫却要求返还结婚时的彩礼8000元。近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
近日,咸丰法院清坪人民法庭依法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对被告索还婚前“彩礼”的请求予以驳回。 张某与方某青梅竹马,2007年确立恋爱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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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者:你好!我今年四月份结婚,婚后发现丈夫瞒不讲理,常常发生矛盾,经常到我家里闹,竟与她老人家争吵,在我母亲面前无尊长,他本人及家人对我也旁若无人,因此我很苦恼,因自己年龄较大不好提出离婚.但最近丈夫却提出离婚.经过调解,让我反还彩礼14000,我很不服!按农村习俗订婚时给我8000元见面礼,结婚前又给我18000元彩礼.结婚前后十个月我前后换了两个手机,买了一辆摩托车,走亲戚.生病一个多月.生活费等所有消费都从中支出包括结婚购的物品.目前我已没有钱了,还想要我反还彩礼,这是不是太无耻了,请你给我建议好吗?我该怎么办? 律师: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所以,根据上述规定,如不存在这些情形,你是可以拒绝支付。 律师:这种情况在农村中比较普遍,一方面是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有限,其次,容易把婚姻与金钱划等号,这样更容易出现一离婚就要彩礼的情况。
王某与程某于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次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程某积极上进,工作努力,家庭经济状况日渐良好,随着孩子的出生,一家人的幸福生活令人羡慕。然而,2011年8月,程某被查出患有癌症,妻子与家人便带着他四处求医,由于治疗及时,病情得到有效控制。随后,程某一直在家疗养。在此期间,程某作为家庭支柱,没有了经济来源,生活日渐拮据,如今又身患重症,致使家庭经济下降,还欠上了债务。妻子不堪负重,再加上程某因病焦虑,二人常为家庭琐事、经济纠纷等发生口角,导致双方无法和谐理性的沟通,二人矛盾日益加深。由此,引发了妻子对未来的共同生活失去了信心。程某认为,他与妻子之前有良好的感情,此次妻子起诉离婚是因为自己患病,为了维护家庭和睦,他不同意离婚。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程某婚后已经建立起较深厚的夫妻感情。尽管目前丈夫患病,两人之间出现了矛盾,但尚未达到感情破裂的地步,现程某在后续治疗和调养期间,仍需要夫妻双方相互扶持。王某此时诉讼离婚违反了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夫妻相互扶养的有关规定,故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求。
为了给儿子找媳妇,老人给了女方3.8万元的彩礼钱。婚后不久,儿子便得了脑瘤,老人希望儿媳拿出彩礼钱给儿子治病未果。没想到等儿子的病刚刚好一点,儿媳妇就提出了离婚。 今年27岁的外地人刘某3年前经人介绍嫁给了年长6岁的大连人高某,当时男方家给了刘某3.8万元彩礼钱。由于婚前相互之间缺少了解,结婚后,夫妻之间感情一直不大好。今年8月,高某罹患脑瘤需要用钱治病,老人希望刘某拿出彩礼钱应急,刘某不肯。最后,手术费6万多全由高某父母东挪西凑借来,婆媳因此结下心结。经过医治,高某病情好转,但智商仍有问题。 12月中旬,高某出院,面对着从今以后几乎不能劳作的丈夫,再加上自己和公公婆婆因彩礼钱一事闹得不可开交,刘某想到了离婚。高某及亲人也认为夫妻缘分到头,同意离婚。可在离婚过程中,双方因为钱又起了争执。高家认为,为给高某治病借的6万多元钱,作为妻子也有份承担,当初刘某应该拿出手中的彩礼钱给丈夫治病。刘某却认为,这笔钱是婚前高家给自己的,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就此问题,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孔令明律师认为,妻子婚前取得所谓“彩礼”,依据相应司法解释的规定,视为对妻子个人的赠与,属于妻子的婚前个人财产,妻子有权处置。另外,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丈夫有病妻子未尽到扶助照顾责任,丈夫为治病对外举债是为共同生活借款的情形,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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