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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后发现新的犯罪案件,应当重新审判按新刑期服刑。 《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
起诉阶段发现了新的犯罪事实应该继续侦查,不查清新的犯罪事实就无法起诉,发现新的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就需要公诉机关追加控诉,补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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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是这样规定的: 第八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你是受害人,你去公安报案后,公安应当接受,并且要通知到你对你报案的处理情况,如果公安没有这样做,公安就是违法的。 另外,公安等机关还要保障你的人身安全:第八十五条第三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如果你认为公安机关应该立案,而不立案,你可以按照以下法条行事:第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也就是说,你可以向检察院反映,让检察院督促公安立案。 如果嫌疑人在逃,公安机关才需要发布通缉令: 第一百二十三条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修正) 第二百五十二条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发送范围,由签发通缉令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通缉令中应当尽可能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绰号、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职业、身份证号码、衣着和体貌特征并附被通缉人近期照片,可以附指纹及其他物证的照片。除了必须保密的事项以外,应当写明发案的时间、地点和简要案情。 第二百五十八条通缉令、悬赏通告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媒体发布。
关键看新发现的事实是否能有充足的证据可以证明,如果证据可以充分证明被告人在在犯罪过程中暴力伤害被害人,就会建议检察机关变更诉讼请求:如果证据不充分,就会建议检察机关补充侦查。
缓刑期间发现漏罪的,先撤销缓刑,然后对漏罪和前罪进行数罪并罚,按以下标准判刑: 第一,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最高管制不得超过三年,最高拘役不得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得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超过三十五年的,最高不得超过二十五年。 二、数罪中有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后,管制仍然必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合并执行,种类不同,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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