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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公安机关侦查办案部门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回执单》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并迅速针对受理的案件开展初查工作。如...
警察受理一般在48小时才能立案,特殊或者重大刑事可以延长到三十天。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户籍所在地刑警队报告或向发生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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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立案后,将进行调查活动。调查活动包括两部分:一是调查取证。二、拘留、逮捕现行犯罪嫌疑人等强制措施。第一部分,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的具体内容,包括询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搜查等。第二部分,采取强制措施。侦查机关在调查取证的同时,会根据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包括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经调查,办案机关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明,证据确实充分,足以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并将决定结束调查活动,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公安机关将对侦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有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公安机关侦查办案部门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回执单》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并迅速针对受理的案件开展初查工作。如果是案情比较复杂等原因,公安机关需要较长时间开展初查工作。期间,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查询立案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随时告知。对于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机关管辖的,应当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交通不便的地区,送达通知书的期限可延长至15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法官独自审理,应当自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第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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