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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公安机关侦查办案部门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回执单》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并迅速针对受理的案件开展初查工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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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警方决定立案之前,他们已经开始调查,否则他们不能做出刑事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控告人。立案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有犯罪事实,是指客观上有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犯罪事实包括两个方面:(1)立案追究的,必须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2)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才有必要立案。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天。案件重大且复杂的,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可延长30天;办理刑事案件时限更严格。例如,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的侦查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止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警队处理欺诈案件需要60天,不得超过90天。可以判处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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