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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有企业改革按有些人的说法是在新自由主义思潮和理论指导下推进的。笔者认为不是这样。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产权制度改革是逼出来的。1984年...
1.愿进入改制后企业的职工,其职工安置费可以以现金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也可支付不低于20%的首期职工安置费,同时与职工本人签订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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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债权债务应由承包方承担:一是难以兑现的债权和不可兑现的债权,企业不能加以承受,以防止欺诈行为造成的恶果,免遭不必要的损失。难以兑现的债权是指债务人对此债权有争议,或虽无争议,但债务偿还能力有限,不可能全部预期实现的债权。不可兑现的债权是指债务人逃匿或消失,已丧失偿还能力的,或者是承包方虚拟的,根本无法实现的那部分债权,也可称之为虚假债权,只能作为企业的亏损;二是债权人不明确或债权人有异议的那部分非真实性债务,由于存在着消失、增多或减少的可能性,企业不应承担;三是承包方违反承包合同的规定,或擅自超越授权范围,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应由承包方自己承担。
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合作化运动中的历史遗留问题,例如老股金退还、与遗留问题密切联系的资产量化等,都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应由政府部门处理。
认证国企改制期间职工代表的维权成本和协助政府维稳的成本,补发赔偿此期间拖欠的工资、核销相应的费用。由于一些相当数量的国企改制时,政策不配套、资金不到位,补偿不及时拖欠在职经营时的职工工资、福利待遇、社保医保资金,势必引发职工集体维权行为,维权活动需要有一定权威和能量的职工来组织、宣传、引导,开展相应的媒体公关、社会公关,寻求社会舆论和政府高层的关注,进行资产变现、兑现经济条件、出台相应的财政政策。 在国企改制中,要允许民主选举出来的职工代表进行媒体公关、社会公关,组织职工集体维权和协助政府维稳,以减缓社会激烈冲突,引导社会矛盾向社会和谐转化,既维护了职工权益,又控制了社会稳定,政府对此应该予以认定。对他们为此做出的有效工作和特殊贡献给予工资补偿,相应费用给予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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