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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追偿是否属于一次出险范畴

2024-12-04
事故中各方所承担的责任以及保险公司制定的规则,是影响代位求偿权的关键因素。在汽车保险费率改革实施之前,如果车辆所有者在事故中不承担任何责任,那么行使代位求偿权对来年的保险费用没有影响,即这种情况下的代位求偿权不能被视为一次保险事故。 然而,如果车辆所有者在事故中需承担次要责任或更高级别的责任,那么代位求偿权就会被视为一次保险事故。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法律法规,代位求偿权是指在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之后,所获得的向第三方责任人请求赔偿的法定权益。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规定可能因地区差异和保险公司的不同而存在差异。例如,在湖北省武汉市,代位求偿权并未被视为一次保险事故,这是由于该地有特定的法律规定。 因此,当车辆所有者考虑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务必先咨询自家的保险公司,以便详细了解相关的政策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保险人可以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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