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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1、一次性赔偿,即双方将今后可能发生的治疗费用协商确定一个数额,一次性赔偿,以后无论再发生多少医疗费,责任方再不负责; 2、对今后可能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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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交通费、必要的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包括医疗费,包括残疾赔偿金赔偿事宜可参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如下规定: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由于伤者已经退休、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以及因康复护理,上述赔偿项目中的误工费一项不再计算
一、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赔偿后续治疗费用1、受害人的伤还没有治愈,还需要继续治疗2、受害人的伤还没有治愈,但是需要二次手术,取出为了治疗而植入体内的钢板、螺丝等固定物3、受害人的伤已经不能完全根治,需要长期依赖某种药物或者治疗手段4、受害人已经痊愈,但是需要进行恢复器官功能的训练,从而产生康复费用5、受害人的伤已经痊愈,但是需要整形,从而产生整形费用。二.后续治疗费用的赔偿方法1、后续治疗费用实际发生后,赔偿权利人另行起诉。2、一次付款的前提是根据医疗证明书和鉴定结论必然发生。3、一次性付清后,今后实际治疗所产生的费用超过一次性赔偿确定的金额时,对超过的部分,赔偿权利人另行主张,原则上不受理,但在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正常审查后的金额内可以协商处理。
交通事故后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后遗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未恢复的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要求赔偿。具体的操作方法有三种: 一是一次性赔偿,即将今后可能发生的治疗费用全部计算,一次赔偿。 二是今后发生的损失另行起诉,不在本次诉讼中解决,只是确定今后的损失另行处理。 三是即使是确定了一次性赔偿,但是今后实际治疗所发生的费用超出了一次性赔偿确定的数额的,对于超出的部分,受害人有权另行起诉请求赔偿。对后续治疗无法确定费用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但受害人提供医疗鉴定证明或鉴定结论必定发生的治疗费用,应一并予以赔偿。 结案时,如当事人身体尚未康复,确需继续治疗的,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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