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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似商标是指两商标相比较,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文字与图形的整体结构相似,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商标作为一个企业产品最为明显的标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随着市场的繁荣发展,我国商标注册的数量也越来越多。在注册商标时,申请人最郁闷的一件事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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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认定商标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根据本条,判断商标近似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采用相关公众的主体判断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相关公众是一个整体概念,不能以某一个具体的消费者或经营者来取代相关公众的概念。其次,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准。所谓一般注意力,是指相关公众在通常情形下所施加的注意力,而且是在原告注册商标和被告侵权标识都处于使用状态时,仅凭一般公众对注册商标的大概印象来验证,看其是否会将被控侵权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混淆。最后,判断商标是否近似通常应采用对主要部分观察、整体比对的方法,即应观察标识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否相似;只有在主要部分构成近人心齐地,才应进一步从整体上判断两者是否构成近似商标。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之一。具体可以包括: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视觉上基本没有区别。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其文字的字形、发音、含义或图形的构图和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和颜色组合相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解商品来源,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判断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前提:被控侵权的地方商标和原告的注册商标必须用于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如果不用于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即使商标相同或类似,也不构成侵权。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有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普遍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商品和服务相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容易混淆相关公众。确定商品或服务是否相似,应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和《类似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可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参考。如何认定商标近似人民法院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对商标进行整体比较,又要对商标的主要部分进行比较,比较应当在比较对象隔离的状态下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上述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标识的某些商品或服务相关的消费者,以及与上述商品或服务的营销密切相关的其他经营者。
标志近似的判断既要考虑标志要素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标志整体的近似程度。由于要素近似并不必然导致整体近似,因此,可以分为如下4种情形: 1、部分要素近似,整体不近似; 2、部分要素近似,整体近似; 3、部分要素不近似,整体近似; 4、部分要素不近似,整体不近似。 其中,两者都近似或者两者都不近似的,可直接得出标志近似或者不近似的结论。而如果部分要素不近似,但构成要素整体近似,通常情况下也不难判断标志近似。复杂的情况通常出现在部分要素近似,而整体不近似的情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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