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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侵权人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防碍,赔偿损失; 2、并可以由受到侵害的业主个人或由共同受到...
1、被侵权人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防碍,赔偿损失; 2、并可以由受到侵害的业主个人或由共同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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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决议损害业主利益的,业主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由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采用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的方式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行政复议机关对口头申请复议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有损害才有赔偿”,相对人受到损害同样也是不作为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相对人受到损害的对象应当为合法权益,否则,行政机关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合法权益的范围很广,是否任何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不作为的侵害都可以得到赔偿,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尚处初级阶段,国库承受能力有限,法制基础较为薄弱等因素,在合法权益及其损害的界定上存在以下三重限制:因果关系要件在不作为行政赔偿责任诸要件中,最容易产生分歧,因此,明确行政不作为与受害人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确定标准,在司法审查实践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1)条件关系标准的运用条件关系指的是行政不作为行为与原告合法权益损害之间的最基本的关联性,即行政不作为是导致原告损害的实质性因素。条件关系的功能在于排除与造成损害结果无关的事项。那么,如何判断条件关系是否存在呢?第一,如果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损害事件就不会发生,则条件关系成立。损害事件“不会发生”并不意味着“必然不会发生”,而是说损害事件“可能避免”。比如,消防队采取救火行动并不意味着受害人的房屋肯定不会被烧毁,只是有这种可能性而已;第二,如果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肯定不能阻挡损害结果的发生,则条件关系不成立。比如,精神病人追杀甲某,他人向公安局报案,公安局未采取行动,如果在报案时,甲某已经遇害身亡,则行政不作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即不存在条件关系。(2)可预见性标准的运用可预见性指的是行政不作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条件关系能够为一般人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根据经验推断出来。可预见性的判断分为以下两个步骤:第一,一般人能否预见到行政不作为可能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如果能够预见,则可预见性成立;第二,如果一般人不能预见,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能够预见或应当能够预见,则可预见性亦成立。如果行政机关在具有保护义务后没有实行保护职责也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因为行政不作为的行为会给社会的治安秩序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危害,所以受害人是可以对行政不作为的行为进行索赔的,在索赔时也是需要将对方行政不作为的证据一并提交至相关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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