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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费用不能报销应当由哪个单位垫付

2021-10-02
工伤医疗中,不能报销的费用按所在省市规定分别情形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医疗机构承担。根据《社会保险法》第38条、第39条、《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的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那么,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费用由谁支付,从各地的规定来看,区分不同的情况,由工作上的保险基金、使用者、医疗机构、工作上的员工分别承担。

相关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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