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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依法应由公安机关决定指定辩护的,办案部门应当在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同级机构为犯罪嫌疑人指派辩护律师。通知书应写明案件名称、嫌疑人姓名...
为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执业,维护的辩护权利,进一步促进公安机关规范执法,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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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公安机关应当准许,予以记录在案,并在3日内通知机构。应当指定辩护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作为辩护人的,需书面签署意见。律师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办案部门以及法律援助机构,办案部门应当查明犯罪嫌疑人拒绝的原因,有正当理由的,予以准许;犯罪嫌疑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办案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无正当理由再次拒绝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的,办案部门不予准许并记录在案。
(1)中止合同。即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停止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行使中止权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使对方当事人采取相应的措施。 (2)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当事人未提供适当的担保或者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则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侦查阶段律师提出辩护意见的,应当书面提出。书面提出辩护意见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办案民警应当在工作时间和办案场所接待,认真听取、如实记录,并制作笔录附卷。辩护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公安机关应当附卷。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没有提出辩护意见的,办案民警应当制作工作记录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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