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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不能。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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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不能。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 二、理由如下: 1、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可能导致为了举证而去捉奸,为获取证据窃听电话、私拆信件,甚至对个人隐私权更为恶劣的侵犯情形都可能发生,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可能演变为刑事犯罪案件,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2、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一个可以“拴住”对方的忠诚协议,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 3、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极好,如违反忠诚协议一方心甘情愿净身出户或赔偿若干金钱,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但是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
违反忠诚协议要赔偿,有效的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的对内约定,不能损害或者对抗他人,不能设定人身关系,不能约定财产的分配,如果双方在忠诚协议中约定了违约金的,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另一方进行赔偿。
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相关规定,夫妻不忠行为需要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但对于是否影响财产分割,暂无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日常生活中,夫妻可能会写下忠诚协议,或因一方不忠行为,自愿写下欠条、赔偿协议等,相关协议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呢?根据目前实践情况,简要总结如下: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出对婚姻忠诚的保证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夫妻忠诚协议和通常所讲的民事协议并不相同,单纯性的“夫妻忠诚”的约定或承诺,应该确认其有效;“不得离婚,必须离婚、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等涉及特定人身关系的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规定而无效;各种违反忠实义务的,“损失费”,“赔偿款”实质上是精神损害赔偿,应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或承诺,属于违约责任,可以按照双方约定处理。 2、因一方不忠行为而写下的欠条,因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故一般不会被法院支持。 3、采用赔偿协议方式进行约定,根据具体情况,可能会得到支持。法院通常会审查约定内容是否属于《民法典》所列举的损害赔偿情形(具体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若属于,则认定赔偿协议有效,但赔偿数额须考虑赔偿方过错程度以及经济负担能力(亦即,法院通常不会仅根据协议内容确定赔偿数额)。若不属于损害赔偿情形,则金钱赔偿部分可能被认定无效。 4、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受到法律保护,但协议约定的青春损失费等约定因违反公序良俗而不应得到法律支持。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如一方道德品质出现问题,向对方提出离婚请求,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和青春损失费的,该忠诚协议应当受法律保护,但协议约定的青春损失费等约定因违反公序良俗而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5、夫妻双方约定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应向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忠诚约定有效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一方违反忠诚义务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效力性规定,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结合双方约定及当地社会经济水平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当然,如前面所述,即使相关协议部分或全部被认定无效,法院也可以根据协议上注明的一方不忠行为等,在分割财产时作为考虑照顾无过错方的酌情因素。另外也需要注意,虽然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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