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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执行款发票问题可参考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
的问题,请参考以下内容: 会出具执行票据,如果申请人对方是单位,你可以要求出具税票,如不出具税票,可以向地税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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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可以帮到忙! 法院强制执行是民事诉讼案件中的执行程序,与会计核算能否税前列支,以其通知书作为入账凭证。不是一个范畴,要看具体情况而定,是否具有相关性。成本的税前列支要依据《企业所得税法》;执行通知能否作为原始凭证,重要在于相关性,符合会计制度。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已经开具发票则在不需要再次开具发票,在销售商品时没有开具发票,则应在取得欠款时给对方单位开具发票
根据《民诉解释》第15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同时上交所和深交所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及附件的风险揭示书也说明了经质押登记的股票有被司法冻结的风险。因此对于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融资业务,我方在办理了质押登记之后,质物有可能会被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由于质权无法对抗法院的财产保全执行权,在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融资业务中我方的质权和债权实现有可能会受到司法程序的干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股权,必须进行拍卖;股权的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以股权向债权人质押的,人民法院执行时也应当通过拍卖方式进行,不得直接将股权执行给债权人。”因此即使我方与出质人约定出现债务违约时以股票折价偿还债务,在出现财产保全情况时,该约定无法实现。
按相关规定,交了公告费,法院会开具缴费凭证给当事人。 相关规定《诉讼费用缴交办法》 第五十二条诉讼费用的交纳和收取制度应当公示。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按照其财务隶属关系使用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应当向当事人开具缴费凭证,当事人持缴费凭证到指定代理银行交费。依法应当向当事人退费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诉讼费用缴库和退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另行制定。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基层巡回法庭当场审理案件,当事人提出向指定代理银行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基层巡回法庭可以当场收取诉讼费用,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不出具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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