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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有以下风险: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可以利用其主导地位,导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公平;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履行提示或者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在于: 1、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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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在实践中的表现方式不尽相同,形式上具有多样性。主要分为如下几种: 1、一是由单个企业自行拟定的格式条款,并被记载于合同书中。 2、二是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制定,被有关企业直接采用而记载于合同书中。 3、三是以公告、告示的方式明示,如以使用须知、通知、说明、告示等形式将格式条款张贴于一定的营业场所。 4、四是将格式条款印刷于一定的票据、文件,如车船票、飞机票、电报稿、保险单之上。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想必你们签的是“格式合同”,如是,请按上述法律规定对照,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般的劳动合同,都是用人单位提供的格式版本。其中,有一些条款是固定存在的,比如一系列关于终止、解除的条款。用人单位一般考虑到自身经营的用人管理权,会设置一些解除劳动关系的条款。 在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中,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关系的稳定,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有严格的限制。所以,如果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中有关于终止、解除的条款突破了法律的规定,额外设置了条件,则不产生法律效力,不能做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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