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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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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单张信用卡透支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原则上不应计算累计数额,但如果有证据证明持卡人持多张信用卡恶意透支时,应当以累计数额追究刑事责任。
信用卡诈骗必须是“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数额较大”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主要界限。 根据《刑法》第196条之规定及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2、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3、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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