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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相关法律规定,只要属于规定的情形,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七条公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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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如果具体行政行为撤回后的行政复议的话,具体来说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可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范围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章关于复议范围的规定,结合国土资源管理的具体情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以下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对国土资源部门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缴纳费用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对国土资源部门查封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认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对国土资源部门或人民政府作出的有关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认为国土资源部门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证书或者申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认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案件范围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和相关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国土资源行政案件包括: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出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在非法占用、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责令交还土地、责令限期治理、责令缴纳复垦费、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等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的;根据《土地复垦规定》,当事人对土地损失补偿金额处理决定和罚款决定不服的;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出警告、罚款、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以及没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当事人对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政处罚不服的;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规定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
按相关法律规定,只要属于规定的情形,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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