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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于发生的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等费用项目的,只能按实际发生金额给付,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解释的规定,一般是先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在此过程中,应当要求单位申报工伤,具体可能一前一后,也可能会同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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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工伤赔偿顺序是怎样的对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方责任导致职工遭到事故伤害、并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偿的,同时又符合工伤或视同工伤认定情形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其工伤待遇应当区分待遇项目、支付途径分别处理,原则是:(1)属于发生的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等费用项目的,只能按实际发生金额给付,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属参保职工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2)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医交通住宿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护理费项目,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应当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3)属于赔偿性的待遇项目,只要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对赔偿待遇项目没有作出竞合规定的,应依法按规定赔偿相应的待遇项目。
按照惯例,先进行交通事故赔偿,再进行工伤待遇善后。 这是因为早先几乎整个社保界都沿用了工伤理赔是作为事故赔偿的补充的方法。也就是曾重点采用过的:事故赔偿低于工伤待遇的,由工伤保险补充。而这个方法是不能不讲赔偿顺序的。 可是,自从最高法直接明确否定了“事故赔偿低于工伤待遇的,由工伤保险补充”这个方法,指出它们不是同一个概念,应当同时获得赔偿(双重赔偿)后,社会上就乱了套。因为发票只有一份,赔偿要入账,财务制度规定只能用发票的正本。怎么进行同时赔偿?这个问题至今法学界都一脸懵逼,只能各行其是。因为最高法自己也只提出了一个伤残赔偿金可以这么做。但伤残赔偿金是不需要发票的。
1、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限额范围内支付保险金。如果机动车没有投保第三人责任强制险的,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机动车的交强险的保险金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的,按下面的规则进行处理: (1)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过错责任:只有一方有过错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2)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人、非机动车故意碰撞机动车的,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行人、非机动车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失的,可以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机动车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仅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 以上就是110ask.com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交通事故医院评估报告影响赔偿吗”等相关法律知识。通过上文介绍,医院评估报告影响赔偿结论的,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如果有异议,需要举证。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110ask.com,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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