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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公理性原则是从社会关系本质中产生出来,得到社会广泛承认并且被奉为法律准则的公理。例如,民法中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开、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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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一下我的观点。对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告要分情况而定: 第一,若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则应以做出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 第二,若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则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再结合《行政诉讼法》第17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管辖的规定,可以推出复议机关做出维持决定的,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以谁为被告被告为原行政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被告为复议机关,但可以在复议机关所在地或做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起诉。其实,法律上并没有直接规定被告的确定,但是司法实践上也是这么操作的。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如果复议行为是维持,那么原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如果复议改变了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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