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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户之间发生宅基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尊重历史,相互谦让,协商解决问题。 双方协商成功,最好签订协议。双方达成的协议,不得违反有关...
1、房子超出面积后,超出审批面积的部分无法获得产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 2、建房者要主动向审批机关报告,补交一定费用。若是隐瞒事实被查证,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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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宅基地上面的建筑物是违法建筑,宅基地是违法占地,谁那么聪明给弄个房产证给合法化了。政府人员现在真是无可救药了,失职渎职不处罚他们了,还净狠天下不乱,破坏法律,错误引导群众,党中央该开始处罚了。如果是政府做出决定准备开发,那么会严格执行宅基地方面的法律规定,依法确定使用家庭,得到相应补偿。被认定是违规违法占地的,不处罚就不错了,不会给补偿
对于农村房屋析产纠纷而言,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同时进行分析的,因为我国房地产法确立的是“房地不可分原则”,房产管理部门要求房产的流转必须房地同时流转,而这里“房地不可分”是指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而非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所有权的不可分割。 宅基地使用权有别于通过转让、拍卖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它只用于农户个人使用,不能进行商业流转,要将农村宅基地进行流转是在法律上站不住脚的。如果政府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则可以进行转让,因此宅基地是不会直接进行流转的。 目前我国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司法实务界通常认为,只有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民,才能在政府将宅基地转为国有土地后获得补偿和安置。如果没有宅基地使用权,即便你拥有农村房屋的所有权,也无法获得安置补偿。
答:所提问题,可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厅函[2002]165号《关于农民建房占补平衡有关问题的复函》来执行,复函指出,农民个人建房应尽量采取旧址翻建或者利用存量土地,少占或不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但其中没有明确“个人”承担补充承担责任。因此,农民建房不能自行占补平衡的,向农民个人收取耕地开垦费法律依据不足。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地方政府提出的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精神,同时做到耕地占补平衡,对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农民建房占用的耕地,可依据《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9号)有关规定,由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补充。具体可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通过土地整理补充占用的耕地,可以鼓励农民投工投劳参与整理,以减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负担,但不宜直接向农民个人收取开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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