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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债权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
现行《国家安全法》是2015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新的《国家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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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债权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第四百三十一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可以对债权进行质押,债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可以进行质押,当债务人没有按时偿还债务的时候,则债权人可以对质押的财产进行优先受偿,可以通过与质押人协商将财产进行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质押财产折扣,或者优先考虑拍卖或者出售质押财产的价格。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第四百三十八条规定,质押财产折价、拍卖、出售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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