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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约定。如发生争议诉讼至法院,法官应根据合同的上下文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该处“罚款”为弥补守约方的损失,则等同于约定违约金。但约定违约金只能在合理范围内。尽管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存有争议,但约定违约金在实际损失的上下30%范围内应视为合理仍得到不少法院的采纳。如约定之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1、违约金由双方协商确定,没有金额限制,一般根据一方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确定。 2、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时,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守约方可以起诉法院要求增加违约金; 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度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减少违约金。 3、在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或降低时,一般应以债权人造成的损失为基准。司法实践中掌握的标准一般是: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认定为过高造成的损失,但不应机械适用,以免造成实质性不公平。
我来说一下车祸保险赔偿起诉有没有什么法律规定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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