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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要求保险赔偿损失如何赔

2022-10-26
案例简介:事故受害人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损失2016年8月26日17时50分,刘某某驾驶客车,在息烽县永靖XXXX超市路段倒车时撞到刘某1,造成刘某1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队认定,刘某某负全部责任。刘某1出院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某赔偿566155.99元,要求XXX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XXX保险公司主张只在交强险分责分项赔偿4565.5元。法院判决:交强险不应分责分项限额计算赔偿一审法院认为扣除原告无证据证明的费用、削减主张过高的费用后,原告应获赔偿48302.29元,未超过交强险122000元的限额,应由XXX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全额赔偿。二审法院认为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责任限额是指一次事故的最高责任限额,并未对被保险人对构成交通事故是否有责任以及赔偿项目进行区分,不支持XXX保险公司交强险分责分项赔偿的上诉请求。律师说法: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全额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通事故发生后,承保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全额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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