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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
关于甘肃省工伤保险条例是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交通事故、失踪或下落不明、因公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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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是由单位办理的,工伤保险费全部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需缴纳。 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全部进入进入工伤保险基金,缴费记录单位可以进行查询,但不存在余额、缴费年限的概念。 由于工伤保险金没有个人账户,因此参保信息只能到社保业务大厅基金征缴科查询。不过最捷径的办法应该是找单位,即使使用工伤保险,伤残程度能否报工伤,程序也是从基层开始操作。
关于甘肃省消费者保护合法条例是什么有如下回答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商品生产、销售和经营性服务(以下简称服务)的社会监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消费者,是指有偿获得商品和接受服务,用于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单位和个人。 本条例所称的经营者,是指在本省境内从事商品生产、销售和有偿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经营者和消费者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对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消费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所购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性能等情况; (二)自由选择商品和服务; (三)获得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及规定的质量、价格、计量、安全、卫生等保障; (四)得不到前项保障而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修理、更换、退货或者重作、改进;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五)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责任方拒绝承担责任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请求调解,或者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消费者有下列义务: (一)尊重经营者的劳动;选购商品时爱护商品; (二)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商品,遵守规定或约定的服务制度; (三)承担由于自身的责任而造成的损失; (四)投诉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等问题时必须符合事实,并提供有关证据。
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在所在市州参加工伤保险,其工伤保险工作由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经办业务由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 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工作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经办业务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行业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工作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经办业务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可以委托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经办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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