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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甘肃省工伤保险条例是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交通事故、失踪或下落不明、因公外出...
《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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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如下: 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在所在市州参加工伤保险,其工伤保险工作由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经办业务由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 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工作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经办业务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行业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工作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经办业务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可以委托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经办业务。
甘肃省酒后驾驶处罚标准:酒后驾驶,暂时取得6个月驾驶执照,罚款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以前因酒后驾驶受到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10天以下被拘留,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被罚款,被吊销执照。醉酒驾驶,公安机关约束酒醒。吊销驾驶执照,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执照。酒后开车,15日拘留,罚款5000元,吊销执照,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执照。醉汉开车,公安机关约束酒醒。吊销汽车驾驶执照,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执照。重新取得驾驶执照后,不得开车。酒后或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执照,终身不得重新取得驾驶执照。
《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应规定: 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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