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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交易市场或者庙会、游园会、展销会等场所内有动物、动物产品经营的,或者提供出租柜台供经营者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经营的,市场开办者、活动主办者...
冷库经营者在动物产品入库时应当查验、留存检疫证明,记录动物产品的产地、生产者、检疫证明编号、入库日期和数量等信息。动物产品出库时,动物产品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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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章、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禁止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章、标志或者畜禽标识;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章、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视同未经检疫。
本市对猪、牛、羊、鸡、鸭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农村地区自宰自食的除外。猪、牛、羊、鸡、鸭定点屠宰加工场所应当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和动物防疫条件;牛、羊、鸡、鸭的定点屠宰场所应当取得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定点屠宰证,生猪定点屠宰证的核发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执行。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动物的屠宰加工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在屠宰前向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屠宰加工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如实记录动物来源、动物产品流向、检疫证明编号等可追溯信息,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冷库经营者在动物产品入库时应当查验、留存检疫证明,记录动物产品的产地、生产者、检疫证明编号、入库日期和数量等信息。动物产品出库时,动物产品经营者应当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换发检疫证明;动物产品出库后,冷库经营者应当保存原检疫证明和相关记录至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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