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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贪污贿赂犯罪主体对其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其中,贪污罪的主观方面应...
污染环境罪属于过失类犯罪,如果故意污染的话,可能会定其他罪,比如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等,就如同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性犯罪一样,如果故意开车交通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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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犯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目的。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的单位财物,不要求必须明知是“国有财物”,只要行为人知道其非法占有的是其管理、经营的单位“公物”,而不是自己或者其他个人财产,便构成本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至于主观上是否是故意,必须要有经过调查核实的证据证明,只有受害人的陈述,而无其他证据相印证,法院也不会采信。《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四十九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是我国刑法理论和实践使用的一个基本原则,一个人只有主观上出于某种犯罪故意或者过失,客观上实施了该种犯罪的客观行为,才能令其对该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由于主观方面的内容是心理态度,而行为人的真实心理态度很难判断。但是,实践结构上的“主观”在存在论意义上是客观的,行为人的心理态度也已通过其行为等外向化、客观化,司法人员完全可以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判断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坚持从客观到主观的顺序,而不能相反;换言之,只有通过客观事实,才能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在侦查职务犯罪嫌疑人的主观过错时,也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注重收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更要注重收集客观方面的证据,使主观符合客观,才能正确给犯罪行为定性。 二、坚持多角度、多方位综合判断原则 由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最具不稳定性,因此,要从多方位、多角度地进行认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 1、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来看。口供包括讯问笔录和亲笔供词,讯问笔录应是不同的承办人交叉制作的,亲笔供词应是在犯罪嫌疑人自愿的情况下书写的,从而体现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相对稳定性。通过口供,我们应首先了解其犯罪目的、动机,如果是共同犯罪的还应了解其预谋过程。其次,了解其认识因素,包括对自己身份的认识,对利用了职务便利的认识,对财物性质的认识,对手段的认识,对行为性质的认识,对危害后果的认识等。最后,还应了解其意志因素,包括是否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实施后的态度等。 2、从其他证据看,包括证人证言,看行为人是否把犯罪的意图向他人外露过;书证,行为人是否把犯罪意图记录下来;另外,从行为人烧毁账目、携款潜逃、挥霍浪费等证据上也能反映出其主观方面的罪过形式。 3、从其他方面来看,包括时间、手段、赃款用途、归还能力等方面,行为人所有的客观环境和行为都会综合反映其主观心态。 贪污罪的主观方面应该注意如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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