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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牌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套牌车车主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套牌车逃逸无法查获,且原车主不能排除肇事车归其所有并套牌使用的情况下,事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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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十二月我国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这样的一条规定:如果套牌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并造成了损伤情况发生的话,由套牌车这一方承担责任。当事人可以要求套牌车的持有人或相关人员来承担事故中所有的赔偿责任,并且法院会支持当事人这一方。被套牌的车辆如果是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套牌人套牌的话,被套餐车辆的持有人或相关人员需要和套牌车的持有人或相关人员一起承担事故中的赔偿责任。
2012年12月21日起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引起交通事故的是套用你车牌的车辆,如果他套用你车牌的行为不是经过你同意的,那么对于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那辆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你同意他套用你的车牌,那么你就需要与他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套牌车发生交通事故,套牌车主应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套牌车逃逸无法查获,且原车主不能排除事故车辆归其所有并套牌使用,则套牌原车主应承担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但赔偿后,套牌车主可以向套牌车主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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