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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92)22号)108、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到期如果不继续申请查封,则解除冻结。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检查、检查、冻结财产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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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房产所在地法院无权解封,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一审法院查封异地房产,在保全期限内,只能由查封法院解除查封。
根据《社会保险法》[1]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一般情况下,补缴保险的期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视企业情况而定。
冻结银行存款和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检查,检查房地产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检查房地产,冻结其他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检查期满后,财产继续检查需要相关申请执行人依法提出继续申请,可以执行和完成。如果检查期限到期,不办理延期手续,检查效力就会消失。既然效力自己消失了,那么当事人就可以随意拿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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