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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的商品标价是要约。要约是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接受的意思。尽管商品价格标错,但并不妨碍其构成要约的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要约是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要约人受到要约人的承诺,即受到意思表示的约束。
原来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被认可用于市场销售的住宅。内销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形式,经过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建成后用于在境内范围(目前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外销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政府外资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通过实行土地批租形式,报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列入正式项目计划,建成后用于向境内,外出租的住宅,商业用房及其他建筑物。为了进一步简化交易手续,刺激住宅消费,按照总量控制,合理稳定的原则,北京市政府在1999年11月发行了花园式住宅、部队住宅和按照市政府制定的租金标准租赁的公共住宅(廉租住宅)以外,普通的内销商社、华侨住宅、经济适用住宅、员工已经购买了公共住宅、移动住宅、员工住宅和其他划拨土地的住宅交易统一成为内销商社住宅交易,销售对象是中国国国内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改革开放后出国的中国公民。
1.商品房在中国兴起于80年代,它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营的住宅,均按市场价出售。其价格由成本、税金、利润、代收费用以及地段、层次、朝向、质量、材料差价等组成。另外,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商品房是指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可在市场上自由交易,不受政府政策限制的各类商品房屋,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存量房)等。商品房根据其销售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外销商品房和内销商品房两种。 2.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房相对于商品房具有3个显著特征:经济性、保障性、实用性。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 3.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亦称“乡产权房”。“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小产权房的出现与城市房价蹿升密不可分,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亦是从房价上涨迈入快速之年的2007年开始的。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小产权房”不得确权发证,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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