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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量刑:造成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和保证罪的处罚标准: 1、犯本罪的,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公私财产特别重大损失的,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单位犯本罪的,判处罚金,直接责任人员判处本罪个人犯有相应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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