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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承兑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支付或保证,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立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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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有三点:①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可以涉及金融机构的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多种金融业务,而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只涉及金融机构的票据业务,不涉及其它金融业务;②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的行为是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提供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各种金融票证,如果仅就票据业务而言,只涉及票据的出票行为;而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具体行为,要涉及承兑、保证两种票据行为和付款这一票据流通环节。付款不是法定的票据行为,因为票据付款不能引起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相反,票据付款使票据完成使命,一切票据权利义务关系都消失了。③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只要损失较大就构成犯罪,损失较大的下线是个人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而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必须是重大损失才能构成犯罪,重大损失的下线是个人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单位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具体判刑情况,是基于上述不同的情节来进行量刑处理的,特别是对于相关事项的认定上,还需要基于实际的违法事实后果来进行判决处理,如果造成了严重的违法事实的,是需要从严进行判决处理的。
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立案标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本罪是指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承兑、支付和保证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要件包括:罪的对象是国家金额管理秩序和银行等金额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主体是贷款人,或担保人和银行职员;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客观上,在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过程中,采取了欺骗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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