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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质检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高效、便民原则,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受委托机关超越委托权限范围或者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行政许可,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或者不当的,由委托机关责令改正,予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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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委托机关可以将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核查)、决定等权限全部或者部分委托给受委托机关。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应当签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一)委托机关名称;(二)受委托机关名称;(三)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名称以及委托权限范围;(四)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和义务;(五)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需要延续委托期限的,委托机关应当在行政许可委托书有效期届满十五日前与受委托机关重新签订委托书。
上级质检部门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检查、案卷评查、行政许可专项检查、投诉案件处理等形式,加强对下级质检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委托机关可以将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核查)、决定等权限全部或者部分委托给受委托机关。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应当签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一)委托机关名称;(二)受委托机关名称;(三)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名称以及委托权限范围;(四)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和义务;(五)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需要延续委托期限的,委托机关应当在行政许可委托书有效期届满十五日前与受委托机关重新签订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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