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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受委托机关超越委托权限范围或者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行政许可,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或者不当的,由委托机关责令改正,予以通...
上级质检部门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检查、案卷评查、行政许可专项检查、投诉案件处理等形式,加强对下级质检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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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委托机关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核查等方式,加强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
评价的内容应当包括:(一)实施行政许可的总体状况;(二)实施行政许可的社会效益和社会成本;(三)实施行政许可是否达到预期的管理目标;(四)行政许可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原因;(五)行政许可继续实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六)其他需要进行评价的内容。
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在法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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