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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健全和完善岗位培训制度,对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组织进行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培训,并定期进行知识更新培训。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经过培训后方可从事行政许可工作。
各级质检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被许可人,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档案。质检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质检部门可以自行对行政许可进行评价,也可以委托相关评估机构或者组织进行评价。评价可以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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