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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
建议先挽回,无法挽回则双方尽量协商去民政局登记离婚,若无法协商,一方则可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夫妻关系,并分割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共同债务,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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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见,一方当事人不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应当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并依法判决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责任。
一方当事人不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应当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合法有效,并依法判决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规定:“协议中关于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见,一方当事人不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应当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并依法判决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责任。因此,对一方不支付补偿款的行为,另一方应依法向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具此,如果是通过,且已办完了,当事人任何一方不能返悔。但是,如果任何一方在一年内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受理,但经审理查明订立协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值得注意的是,“离婚协议”是指双方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提交的“协议”,是已经生效的协议,而不是指在协商离婚事宜过程中签订的“离婚协议”。在没有离婚之前,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的“离婚协议”是附条件协议,没有离婚,协议就没有生效,不能作为人民法院作为离婚财产分割的充分、全面的依据,而只能被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充分参考。
根据我国上述法规的规定,男女双方需要办理离婚手续的,必须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并经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后方为生效。 所以,你们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在未经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登记前,只是双方处理离婚问题的一种意向性协议文书,这种文书除了能反映双方在离婚问题上意思表示一致外。并不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 所以,你们虽然签订了离婚协议,但双方仍然必须携带《条例》第十一条(一)、(二)、(三)项所规定的有关证件材料,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 二、如果上法院起诉离婚,而对方当事人又不到庭,法院一般会怎样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这就说明:离婚案件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在接受到人民法院的开庭通知后,必须按《开庭通知书》或《传票》上规定的时间、地点,按时出庭。开庭中当事人如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或者未经审判人员同意,擅自离庭的,原告可作撤诉处理,被告擅自离开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当然,如果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四项情形的例外。具体可由人民法院决定。 根据本案的特征,我认为如果对方坚持拒不愿和你协议离婚,不愿去婚姻登记机关去办理离婚手续,那你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判决与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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