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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裁决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A、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 4、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
行政诉讼案件立案需要的材料一、提交起诉书正本一份,并按被告行政机关的数目提供相应的副本。二、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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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决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四)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五)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七)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八)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申请裁决资料不齐全、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补正。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
如果是劳动仲裁,应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是一般的民事仲裁的撤销,应向仲裁委员会所属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行政裁决申请书;(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明材料;(四)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五)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的相关记录;(七)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八)与裁决有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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