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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
所谓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公共社会事业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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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公共社会事业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2002年8月2日,国务院经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作出了规定。
抚养费先由父母双方自行约定,当约定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如果是一个孩子,并且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每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计算孩子的抚养费,两个孩子的可以适当增加,但是不能超过每月工资的百分之五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1.社会抚养费根据生育当事人双方的户口性质,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上一年度人均收入为计征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实际收入和违法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具体计征标准、征收及缴纳方式由省级政府规定。社会抚养费金额=计划外生育子女个数*N倍的户口性质的上一年度的人均收入(N通常为3或5)*2(同时处罚夫妻双方)。 2.流动人员违法生育的社会抚养费,由生育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生育行为发生地的标准计征。现居住地或者户籍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由在先发现生育行为地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当地标准计征且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3.社会抚养费用逾期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费用的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目前因社会保险体系系以“员工及用人单位缴纳部分+地方财政补贴部分”为资源来源、以户籍人口为保障对象构筑,个别地方仍要求入户时需补交社会抚养费的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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