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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2)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公共社会事业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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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1.社会抚养费根据生育当事人双方的户口性质,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上一年度人均收入为计征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实际收入和违法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具体计征标准、征收及缴纳方式由省级政府规定。社会抚养费金额=计划外生育子女个数*N倍的户口性质的上一年度的人均收入(N通常为3或5)*2(同时处罚夫妻双方)。 2.流动人员违法生育的社会抚养费,由生育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生育行为发生地的标准计征。现居住地或者户籍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由在先发现生育行为地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当地标准计征且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3.社会抚养费用逾期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费用的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目前因社会保险体系系以“员工及用人单位缴纳部分+地方财政补贴部分”为资源来源、以户籍人口为保障对象构筑,个别地方仍要求入户时需补交社会抚养费的差额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县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付款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第七条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和缴纳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第八条规定: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征收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当事人住所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并负责征收。 当事人所在的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流动人口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其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依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社会抚养费的征缴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代收代缴; (二)当事人系职工的,由所在单位代收代缴; (三)由当事人到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一次性缴纳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书面申请分期缴纳,但分期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第一年不得低于征收额的百分之四十。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并纳入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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