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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诈骗检察院批捕的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八条,具体有: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涉嫌诈骗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条件是: 1、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二、相应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患有严重疾病,或正在怀孕.哺乳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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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规则的规定,逮捕的条件为: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经济诈骗犯罪案件由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管。我国公安机关的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经侦局、经侦处、经侦队),主要管辖涉及市场秩序、公司管理秩序、金融管理秩序的经济犯罪,常见的有非法经营、合同诈骗、虚报注册资本、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集资诈骗和贷款诈骗等犯罪。
遇到经济诈骗的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公安机关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立案。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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