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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参保人员要在不同统筹区之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就有可能影响到这两个统筹区基金的征缴和使用,因此,大多数统筹区都不支持养老保险关系的“无障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工伤认定应当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 在现阶段,各地统筹地区不是按统一的行政级别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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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7年)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计算方式: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退休后将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与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基数的高低、退休时间的早晚直接挂钩。他们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好像没有此说法,我的老伴也是知青。咱们只是提建议,咨询。要是当官就好了,可没德呀!比方说吧,2010年全国人均长120元,10%左右,你长125,正确,长110元,也正确,你说应该涨多少啊?1995年到2005年执行的都是按1995年工资额的百分之75, 85开的。不进人情,谁管啊?说出来吧,显得小气,不说吧,憋的难受,企业调整养老金哪次我都看了,都是无价原因,这次是拉动内需,促进消费,结果物价还是长了,跟谁消费呀?外国人都知道企业养老金低。
达到退休工龄劳动合同没有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区分两种情况予以处理: 1、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手续的,双方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终止,劳动者在继续为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的争议,应作为劳务纠纷案件,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 2、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工作的,仍按劳动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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