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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规章,应当对现行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需废止的规章,应当在规章中写明予以废止,其他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也应通过法定程序予以废止。...
新闻出版总署令应当载明该规章的序号、规章名称、署务会议通过日期、施行日期、署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等。新闻出版总署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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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认为需要制定或修订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在每年12月1日前向法规司提出下一年度立项申请,内容包括立法的名称、立法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并注明项目负责人及进度安排。拟订立项申请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法规司对符合规定的送审稿应当及时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规司可以退回起草部门:(一)不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二)制定、修订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三)起草部门未就主要制度深入调研的;(四)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未与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协商的;(五)送审稿所附材料不齐全的;(六)其他不宜提交署务会议审议的情形。被退回的送审稿,起草部门按要求改正符合送审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重新提交法规司审查。
为了规范新闻出版总署立法程序,保障立法工作质量,提高立法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新闻出版总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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