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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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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中止包括了以下情况: 1、探望权人将子女带入色情场所或让子女观看不健康的影视、书刊的; 2、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姘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对子女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的; 3、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的; 4、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的。
探望权的中止以出现法定的中止事由为条件。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婚姻法并未具体列举,而是概括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综上所述,夫妻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的时候,就应该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时间和地点等。具体方式应该由双方协商决定,包括见面和交往等。探望权是没有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享有的正当权利,如果对方无故阻碍其探望孩子,其可以申请仲裁乃至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探望权的中止是指在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因发生法定事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权利人暂时不得行使权利的情形。探望权的中止必须由当事人诉请人民法院加以确认。这是保证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需要。婚姻法第38条第3款对此作了原则性规定。 1.请求中止探望权行使的主体。根据婚姻法第38条规定的精神,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可以作为请求主体。《婚姻法解释(一)》第26条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2.中止事由。婚姻法对中止事由作了概括性、原则性的规定:父母一方的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结合可能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因素,根据实际情况,一般认为中止事由有下列情形: (1)探望权人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因为探望权的行使主体客观上要求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否则极有可能损害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 (2)探望权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与他人接触或有传染可能的疾病。 (3)探望权人对子女有违法行为的,包括民事侵权和犯罪或者教唆挑拨子女与直接抚养人的关系而影响子女身心健康和直接抚养人的抚养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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