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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如下: 1、当事人相互负债,有先后履行顺序; 二、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 3、首先,履行一方有证据证...
不安抗辩权人在具备下列条件时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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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为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证据表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等。
债权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如下: 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付款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存在不能对付款的现实危险。 有先后履行的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的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第四,首先履行义务的人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法履行债务。 5、先履行一方债务已届满清偿期。 6、履行义务后未提供相应担保。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危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相应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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