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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
审判回避制度[2] 回避的理由因案件的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在法定范围内的人员,如果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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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适用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主体包括法官、检察官、调查人员,有权要求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本人或者其近亲与本案有利益;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平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章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又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的一定阶段或重大环节中发挥基本作用的标准,是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者进行民事诉讼的基本规定。
回避制度是现代刑事诉讼法普遍确立的一项诉讼制度,它是指与案件有法定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该案件的处理的一项制度。回避制度的内容纷繁复杂,综观世界各主要国家对回避制度的规定,虽因各国传统观念及价值观念的差异而各有特色,但其基本内容是差不多的,主要包括回避的方式、理由、程序和回避适用的人员范围及对应否回避的审查和决定等,这些内容有机组合形成完整的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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